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师范大学附属圣菲学校章程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1-06-23 09:38 阅读次数:4534

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师范大学附属圣菲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学校)的名称是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师范大学附属圣菲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学校)举办者是成都翔远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自认人谢仁仲,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捐赠单位、捐赠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捐赠单位(捐赠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

本单位(学校)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单位(学校)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收费、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主管部门收费许可证的有关信息;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含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为社会服务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单位(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本单位自觉接受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和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登记机关为成都市双流区行政审批局。

第六条  本单位(学校)依法登记的办学地址是: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临港路四段65号,邮政编码:610000。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办学)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学校)开办资金(实缴出资):3000000元整:

举办者姓名/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资产来源

资产性质

成都翔远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29.5

 货币

  2020.5.12

 自有

 民间

 谢仁仲

 70.5

 货币

2020.5.12

 自有

 民间

(注:出资方式包括资金(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资产来源包括自有、租赁、接受捐赠等。资产性质包括民间、国有等。)

第十条  本单位(学校)的业务(办学)范围:

(一)办学规模:教学班24个,在校生总数860人。

(二)办学层次:初等教育。

(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生、初中生,学习期限为9学年。

(四)本单位(学校)性质为民办普通初中、小学。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学校)的决策机构,管理体制为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由举办者(出资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等人员组成。【1/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每届任期 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单位(学校)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及业务活动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出资)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和确认由校(院/园)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校(院/园)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本单位(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第十一条所涉及的内容时。

(五)本单位(学校)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学校重大事项决定,理事成员签名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分别及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各一份。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学校)主要负责人(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学校)副校(院/园)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学校)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学校)财务。

(二)对本单位(学校)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学校)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学校)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三)审议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五)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学校)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学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招生、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或成员变更的 。

(八)涉及学校筹备或正式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

(九)拟对外发布广告宣传的。

(十)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出资)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教育)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本单位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二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出纳实行亲属回避制,回避举办者主要成员。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学校)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按规定时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学校)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报批和发布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接到核准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在学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网络平台上发布。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或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办学)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债权债务自行解散(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

(五)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

(六)被业务主管单位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七)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学校)自行要求终止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条  本单位(学校)自行终止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本单位(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1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2021年3月12日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到5人,实到5人,监事1人列席,实到人数超过理事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5人同意,5人反对,0人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