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万汇小学办学章程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9-06-09 14:02 阅读次数:59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争创一流管理、一流师资、一流质量的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新建公办学校“两自一包”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双府函[2019]2号)《成都市双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新建公办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双府函[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万汇小学

第三条   学校校址:成都市双流区永安镇菁园路88号

第四条   办学性质:学校是经成都市双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举办的全日制公办小学,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万汇小学占地面积51.05亩,办学规模为36个班,于2019年9月正式开学;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小学教育服务,学制为六年。

第五条  学校实施“两自一包”(学校自主管理、教师自聘、经费包干)办学管理体制,学校办学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六条学校按照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及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生物城管委会)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和具体实施办法开展招生工作。

第七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根中国大地,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宗旨。以发现生命的潜质,敬畏生命的法则,尊重生命的价值,开拓生命的潜力为使命,以教育科研为先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规范师生言行,提高师生依法治校的自觉性,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深化教育改革创新,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八条   学校办学思想、理念、目标和定位。

(一)核心思想:把孩子的世界还给孩子。

(二)教育理念:万物共生,汇融美好。

(三)学校校训:你的美好,影响世界。

(四)育人目标:五育并举培育有中华气质的世界学子,即深植中华文明,让学生拥有中国人的价值观和古老文明的文化自信,拥有能驾驭未来世界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合作中的专家思维,成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学校定位:办成桃花源般的绿色学校、生物城中的科技学校、空港城中的未来学校。

第二章    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构建由校长全面负责、党组织监督保障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学校领导制度。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全权代表学校,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内全面领导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对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负责。

第十条   学校校长有下列权利: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相结合,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二)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的建设、发展具有管理、指挥和决策权。

(三)负责规范校内机构设置和人员调配、聘任、考核等工作。

(四)具有对副校长人选的提名权、学校中层干部和教师的选聘权。

(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对核定的办学经费进行统筹使用。

(六)定期向学校党组织汇报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决定前应主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配合支持学校党组织和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实施素质教育,开齐、上足、上好各门学科。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万汇人”的集体智慧和力量。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不断改善校园校舍、教学设备设施。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生安全。

(八)校长应率先垂范,严于律已,清正廉洁。团结、依靠全体教职工,不断提高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九)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由双流区教育局会商生物城管委会指派干部担任学校党组织书记兼任副校长,参与决策和监督学校重大事项,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并在委托办学管理服务机构不能履约时主持学校工作。

(一)学校党组织要保障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落实,保障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在学校的贯彻执行,保障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顺利实施。

(二)对学校行政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进行监督。

(三)学校党组织书记应参与讨论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改进学生德育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监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及教育培养,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相关机构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 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七)落实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团结带领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协调内部关系,化解各种矛盾,共同推动学 校事业科学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审议机构,对涉及教职工根本利益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拥有审议权,对学校其他重大事项决策拥有知情权、参与权 和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有以下职能: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并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制定的人员考评办法、教职工薪酬分配方案、教职工评优选先方案、职称评定推选方案等,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表决通过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的 2/3)后,上报生物城管委会备案实施。

(四)制定修改学校章程,报上级核准。

(五)评议监督学校干部工作。

(六)讨论并向校长送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主要具有以下职能:

1、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根据党支部和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会工作计划,发挥工会全体委员的作用,布置、检查、指导各基层小组开展工作。

2、贯彻《教师法》、《教育法》和《工会法》,努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群众说话办事,沟通领导与教职工的联系,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工作。

3、自觉履行教育职能,发挥工会的自身特点和优势,协助党支部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常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家庭道德的教育,积极开展有益于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的各类教育活动,全面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4、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师表工程建设;做好有关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

5、按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组织筹备工会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主持起草工作报告,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6、切实履行民主参与职能,组织和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在民主渠道和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作用;认真落实教代会的职权,教代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的开展。

7、着力履行维护职能,发挥工会桥梁纽带作用,不断促进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的改善。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积极开展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

8、关心群众生活,组织好群众性文体活动,充分利用教工之家等活动场所,搞好群众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更好地丰富教职工的文体生活,使教职工在各项活动中陶冶情操,增长知识。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和学校重大事项审议决策机构。由校长主持,党组织书记、副校长和其他行政干部及所涉教研人员参加。

(一)会议主要研究校内行政事务,落实上级党组织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决定。

(二)研究决策学校发展规划、教学、科研、人事、后勤、财务、学生管理、学校重大活动方案。

(三)研究决策学校基本建设等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及其改革事项。

(四)研究学校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五)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及人事安排;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

(六)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资产处置以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等决策事项,在严格实行主管职能部门论证、听取教师意见、邀请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后,再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策审定。

(七)校长办公会决策审定的事项交由校长领导下的学校行政组织执行,并接受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 会、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监督层的监督质询。

(八)讨论研究师生奖励和违纪处理;研究决定教师的职称评定。

第十六条  积极发挥校务委员会共同治理平台在协同学校、家庭和社会之间关系的沟通衔接作用,引导教职工、家长、社区代表等多方人员,积极有效参与学校管理,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担任校务委员。

校务委员会具有决策咨询、改革措施评估、办学意见收集、办学效果评价等职能。学校应向校务委员会及时公开校务信息,充分尊重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最大限度吸收校务委员会意见和建议,提高学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儿童研究中心、儿童成长中心、儿童保障中心和对外交流中心等职能部门,承担相应的学术、管理和执行职能。

儿童研究中心的核心工作是以聚焦“五育”研究儿童学习和成长规律,规划、组织、实施课程和教育教学科研学科教研活动,促进教师专业能力和教学质量的提升,指导和实施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价和管理;对教师的教学教育工作进行评价和管理。

儿童成长中心核心工作是着眼于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各种德育工作和学校的大型学生活动,指导少先队大队部和班级开展好各种德育活动,对班级管理和学生的行为习惯的养成及道德品质的培育情况实施考核和评价。

儿童保障中心的核心工作是着眼于师生的安全、健康,对学校的财务、物资、技装、卫生、安保、饮食等工作进行规划、管理、组织、实施。

对外交流中心的中心工作是做好国际化教育工作,保持学校与主管部门及上级部门信息畅通,做到上情下达,协调处理好学校与社区、单位等的关系,组织好学校层面的会议;做好各种接待、协调、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节、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成立校内民主调解小组,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部门和程序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四川外汇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督和管理,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学校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建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依据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坚持德育为首,以立德树人为育人根本任务。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精细化德育管理。校长全面负责,教师人人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

(一)各学科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三)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教育模式。

做好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的各项工作,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完善家长学校及家长委员会的讲课及会议制度,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

(四)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五)加强特色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汲取芬兰等国际先进教育理念和实践经验落实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化,基于孩子的生活实践和孩子的世界开发促进孩子生长的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体现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等宗旨。学生社团要让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空间,它应该是课堂教学的延展和深化,通过社团活动真正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个性特长。

第二十六条   重视学生的体育、美育、劳育,科技、社会和生活实践教育工作。

(一)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田径运动会和素质运动会(体育节)。抓好体育课、眼保健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工作各个环节。

(二)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三)学校在每年通过学校艺术节(音乐节)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文化氛围,力求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举行科学节活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努力营造学科学、讲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让学生在科技活动中体验科学探究活动的过程与方法,发展初步的科学探究能力,增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科学文化素养,推进我校素质教育的深入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八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

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实践学科融合,创新使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依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和《义务教育国家课程设置实施方案》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课程实施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

第三十条   对教材、学习资料统一征订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倡导教师分层设计校本作业,作业布置要求做到精选和点评。

第三十一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通过激励机制,保证培养导师团队来培养教师学习能力,发展教师教育科研能力,促进教师的梯队成长,实现自我价值,提升教师对自己工作和学校工作的满意度,让每一个教师都有发展。

每位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每学期不少于一篇。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学业发展实行学期综合评价;严格控制测验次数,每学期末进行统一监测。完善监测的内容、方法。

实施等级制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待及格。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形成学生鲜明的个性特征,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积极完善卫生工作制度,定期检查校园卫生情况。加强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大力提倡电脑、网络、电视、录像等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运用,大力推进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的互动方式的变革,以信息技术为纽带,科学管理学校,规范制度建设、科组建设、创新教研模式、引导教师实践、深化反思机制,从而促进学校及教师教学行为、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有力的学习工具。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三十八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学校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青少年学生犯罪,学校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有权在校内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提出意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五)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形成良好的品行。

(三)勤学进取,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热爱学校,规范行为,文明守纪,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安全地学习和活动。

(五)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评价中力求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地做好综合素质评定工作,激励和引导学生不断进取,有效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计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主要类别有XX之星、三好学生、优秀团队干部等。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申请、助学金等形式给予资助。

第四十七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际生物城管委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确立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二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教师要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校长领导,勤恳工作。

第五十四条  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五十五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同事、家庭、邻里关系处处为学生做好榜样。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教师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教学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教育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六十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按照有关法规予以批评教育、惩处,甚至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职工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校积极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图书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五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定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向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管理委员会提出年度预算,申请预算经费,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七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学校申领财政拨款要做到科学预算,依法申请,支出合理合法。学校教职工要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九条 儿童保障中心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

第七十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务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七十一条  儿童保障中心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汇报。认真做好校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后勤工作坚持服务育人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原则,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

第七十四条搞好学校整体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第七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七十五条  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十六条  加强教学业务档案与图书档案的建设,建设成套的教学质量资料,建立教师业务档案。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规范文书档案。

第七十七条  健全会计财务档案,包括逐年收入开支、经费使用帐目、校产登记及损坏情况资料,内部设施购置情况资料等。

第八章   环境管理

第七十八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美好的育人环境。

第七十九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要创设以“和美好的一切在一起”为原则的健康向上的具有生物城特征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

第八十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和文创进行整体规划,创设特色鲜明的能够引导儿童发现美好、体验美好、成为美好的成长乐园。

第八十一条   建立健全卫生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八十二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摆放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十三条  校内师生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设摊点,校门口不得有游戏厅、网吧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第八十四条   儿童保障中心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生安全无事故。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八十五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八十六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工作、促进家校沟通、实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八十七条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对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实施监督,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家长委员会完善家长学校建设。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定期开展活动,指导和服务家庭教育实践,引导家长与学校形成相同育人理念,提高育人水平。

第八十九条   学校以电话、微信、家访等形式督促每个家庭应担负起孩子的家庭教育任务,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督促孩子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经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社会事业部和双流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