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永安红花幼儿园章程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督导室 发布时间:2018-09-21 11:53 阅读次数:5346

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本园成立了由园长任组长的幼儿园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幼儿园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幼儿园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园长办公会研究、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组织机构、教育教学等七章四十一条构成的章程文本,于2018年3月23日由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序  言

成都市双流区永安红花幼儿园是2017年新建的公办幼儿园,该园地处于永安镇新街村8组,占地4666平方米,设有7个教学班,210个学位。以“培养自立、自主、自信幼儿”为教育目标;以“为孩子的一生幸福奠定基础”为办园宗旨;以“给孩子生长的力量!自尊、自信、自然成长”为办园理念。

为保障幼儿园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幼儿园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幼儿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校全称为成都市双流区永安红花幼儿园,英文表述为Yong an Hong hua Kindergarten of shuang liu。园址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永安镇新街村8组。

第二条  本园属于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下属全额拨款、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班级规模为7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幼儿园的园徽。

园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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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徽标识寓意:

中英文结合,中文包括幼儿园名称的汉字和拼音,寓意着永安红花幼儿园愿望能与国际接轨,发展成为一所国际化、现代化的乡村田园幼儿园”,LOGO上方一只像栅栏一样的铅笔,三朵小花,表达着永安红花幼儿园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用知识去浇灌祖国的花朵,丰富孩子们的知识,正如古诗云:“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亲自然的育人理念。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四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后勤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副园长协助园长开展工作。幼儿园园长、副园长的聘用(任命)原则或程序按双流区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园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和义务。

(一)园长作为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在国家赋予幼儿园的权限内,代表幼儿园行使以下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决策权。

2.人事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从幼儿园的实际出发聘用、调整干部、教职工,安排干部和教职工的工作。

3.奖惩权:根据上级和幼儿园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优秀的干部和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和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意见。

4.财经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幼儿园经费,发展幼儿园事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园长应履行的义务与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努力完成幼儿园保教任务。

2.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加强保教研究,切实提高保教质量。

3.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各种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

4.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职工工作,并给予奖惩。全面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做到知人善任,使每个人有用武之地。

5.加强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建设。创设安全、愉快、健康向上的氛围,创设良好的园风。

6.关心尊重教职工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7.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管理好园舍、设备和经费,不断改善办园条件。

8.做好幼儿家长、社会工作,向家长、社会宣传幼儿教育的意义,取得理解和支持,建立家长工作制度,指导幼儿家长工作,促成幼儿园、家长、社会教育的一致性。

9.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学习政治和教育理论,密切联系群众,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发扬民主,勇于创新,勤奋好学,团结进取。

10.切实做好幼儿园行政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11.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校产和财务,确保幼儿园财产、物资安全。

12.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幼儿园。

第六条  幼儿园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集体决策,决策程序为: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需按照《永安红花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由园长办公会多方调研论证提出,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园长办公会议制度,其成员由园长、中层干部及教师代表等组成,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管理、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与管理等进行研究、审议、决定。

第八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行政办公会议制度,行政办公会由园长主持,中层及以上干部参加。每周固定召开行政会议,会议内容包括:各部门总结上周工作情况部署本周工作重点;部门提出议题并讨论;行政好文(好书)分享。

第九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园长的工作报告、幼儿园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参与重大政策方案和措施的制定。

(二)审议幼儿园制订的重要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并在幼儿园能级范围内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评议、考核幼儿园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

(四)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教代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幼儿园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一条  幼儿园设置园长办、保教办、保健室、安全办、总务处、财务室等职能部门。设置教科研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保育组长、班主任、副班主任、保育员、后勤服务组及其它相关岗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竞争上岗制,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评价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校务公开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幼儿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

规章制度力求体现法制统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每年暑期由各部门负责人牵头对不适宜的制度进行再一次修订,并经教代会讨论通过,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程序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体现稳定性与前瞻性相结合。

第十四条  幼儿园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幼儿园建立年级组、科研组、学科工作室、保健组、后勤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幼儿园的课程设置要遵循幼儿教育规律,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以幼儿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全面安排共同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幼儿园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适合本园的课程体系。

(三)幼儿园要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论,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满足每个幼儿对安全与健康、关爱与尊重的基本需要,并为幼儿提供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与幼儿阶段的学习特点与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激发幼儿积极、主动地学习;尊重幼儿学习与发展的个体差异,体现个别化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本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十五条  幼儿园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民主办园,建设和谐校园。

第十六条  幼儿园依法健全园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机制处理幼儿园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七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按有关规定,招收本地区范围内年满3—6周岁的儿童入学,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幼儿的学籍。家长对此应予以遵守和配合。凡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本园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幼儿园学籍的即为本园幼儿。

第十九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幼儿园按照教育部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幼儿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采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照片、小故事、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幼儿制定动态的成长档案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幼儿的成长历程。每学期的评价结果记入幼儿的成长档案手册中。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幼儿园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幼儿园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幼儿园的荣誉和利益。幼儿园必须依法维护、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用期一般三年。聘用合同制实行定岗、定员、定职,所有受聘人员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上岗合同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幼儿园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幼儿园教职工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组织并开展幼儿一日活动,积极大胆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幼儿园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四)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教师必须以国家颁发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来规范行为,切实做到“依法治教,爱岗敬业,热爱幼儿,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幼儿园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

(一)能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全体教职员工爱校、爱岗、敬业、奉献的精神,进一步体现多劳多得,优质优酬,不劳不得的宗旨。在此基础上差距不要拉得太大。(一年经费差距最低和最高原则上不能超过平均奖励性绩效的三分之一,具体根据绩效方案的制定为准)

(二)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办,百分之十五作为班主任工作绩效考核奖励。

(三)有重大师德事件和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第五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幼儿园通过家长会、半日活动开放日、家访、接待来访等方式向家长通报幼儿园情况。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要密切联系社区,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引领作用,为当地早期教育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园所间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保教水平。

第六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办学经费开支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校舍维修维护费)等。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的领导下,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幼儿园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号)和《中小幼儿园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园长办公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成都市双流区永安红花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