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本园成立了由园长任组长的幼儿园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幼儿园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幼儿园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园长办公会研究、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组织机构、教育教学等七章四十条构成的章程文本,于2017年3月20日由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序 言
双流区胜利幼儿园创建于1997年,是成都市一级幼儿园。原属于胜利小学,2013年5月,胜利幼儿园从胜利小学剥离,正式成为一所公办的建制幼儿园。为促进幼儿学习与发展,为幼儿一生发展打下基础,我园遵循“以孩子发展为本,使其获得全面、和谐、充分发展”的办园宗旨,提出了“亲近自然 探索创新 乐于生活”的办园理念和“主动适应、习惯良好、积极探索、大胆表现、乐于生活”的培养目标,推行“组织明晰,制度健全,以人为本 ”的管理理念,打造一支专业、敬业、乐业的教师团队,坚持以丰富多彩的活动为载体,通过开发乡土自然资源,让孩子们在游戏和大自然中快乐动手、智慧成长、多元发展,让教师乐于教育、开拓创新,享受教育人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幼儿园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幼儿园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幼儿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法律法规,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园名与地址】 本园全称为成都市双流区胜利幼儿园(分园),英文表述为Shengli Kindergarten of Chengdu shuangliu district,住所地址为成都市双流区胜利镇蚕丛动东路41号。
第三条【幼儿园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园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举办,经成都市双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本园是一所实施幼儿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8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办园宗旨与园歌】 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办园理念:亲近自然,探索创新,乐于生活;园歌:牧山童年。
第五条【园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园长负责制】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全面负责幼儿园的的教育教学、教科研、卫生保健、安全后勤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副园长协助园长开展工作。园长、副园长由双流区教育局任命。
第七条【幼儿园职权】园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深入贯彻实施《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新《幼儿园工作规程》,团结教职工努力完成幼儿园的保教任务。
(三)具有开放的眼光和创新意识,带领全体教职工深入幼教改革,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办园质量。
(四)负责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幼儿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教科研、安全后勤等全面管理工作,通过各种方式督促各部门落实工作,促进各部门之间和谐地工作。
(六)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组织评估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七)深入一线检查、指导教职员工的工作,对部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八)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政治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九)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努力解决职工困难。
(十)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合理使用经费,不断改善办园条件。
(十一)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指导、帮助教师解决家长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十二)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做好社区工作。
(十三)积极做好对外协调工作,促进幼儿园的整体协调发展。
第八条【幼儿园重要事项决策】 幼儿园发展规划、招生(入学)方案等重大问题由园长办公会决策,决策程序为:各部门提出,园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
第九条【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党团组织】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一条【内设机构】幼儿园设置保教办、总务处和安全办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保教工作、后勤工作、安全工作,幼儿园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机制为双流区教育局任命。
第十二条【管理制度】 幼儿园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
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各部门提出、园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 幼儿园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幼儿园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兴趣组、名师工作室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幼儿园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园本课程开发原则为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德、体、智、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十四条【园务公开】幼儿园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事项。
1.收费公示;
2.政务公开;
3.财务公开;
4.本月工作重点;
5.法律法规等;
6.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职称评定,评优选先等。
(二)宜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无
第十五条【纠纷解决机制】 幼儿园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幼儿园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幼儿申诉处理机构和园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六条【办学监督】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幼儿
第十七条【幼儿入学】凡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幼儿园学籍,为幼儿园学生。
第十八条【幼儿权利】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幼儿义务】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同伴,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关心班级和他人,自信、自律、自理、自强;
(四)维护幼儿园声誉。
第二十条【学籍管理】 幼儿园按照教育部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幼儿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幼儿评价】幼儿园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幼儿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幼儿的成长历程。对幼儿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幼儿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幼儿资助】幼儿园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组成】幼儿园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四【教师聘用】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幼儿园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幼儿园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幼儿园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幼儿园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权利】幼儿园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进修学习等活动。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义务】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幼儿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待遇】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幼儿园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按教师工作量和工作表现分配。
第五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九条【育人体系】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幼儿园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园外学生辅导员。
幼儿园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园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条【家长委员会】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一条【社区参与】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幼儿园配合社区开放园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二条【对外合作交流】幼儿园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经费来源】幼儿园办学经费为全额拨款。
第三十四条【资产管理】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财务管理】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的领导下,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幼儿园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幼儿园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各部门提出,园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后采购,按规定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的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收费管理】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法治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订由章程起草小组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会议通过,报双流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园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公布实施】本章程经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