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蛟龙幼儿园章程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督导室 发布时间:2018-09-21 11:36 阅读次数:5259

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我园成立了由法人任组长的幼儿园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幼儿园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幼儿园领导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法人办公会研究、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幼儿等七部分构成的章程文本,于2018年3月由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序  言

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蛟龙幼儿园是成都市政府为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实施的民生工程新建园,于2016年6月竣工,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办园,幼儿园位于双流区九江街道文昌路111号。全园12个班规模,占地近10亩,建筑面积4600平方米,环境优美,布局合理,多媒体系统、电子白板等现代化教学设备一应俱全,是一所高定位、高起点、快发展的公办园。

办园理念:用爱启迪智慧,用心润泽心灵。

培养目标:热爱生活、学会感恩、乐于思考、勇于创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幼儿园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幼儿园依法办园,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蛟龙幼儿园,英文表述为Chengdu Shuangliu Jiujiang Jiaolong Kindergarten。园址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镇文昌路111号。

第三条  本园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主办,2017年经双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一所学前教育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核定班级规模为12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幼儿园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法人由区教育局依法聘任。

第六条  法人行使下列主要职权和义务。

法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法人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具体规章制度,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三)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工作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规定确定幼儿园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并按照双教函〔2015〕101号的规定执行聘任;

(四)在幼儿园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五)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幼儿园财产;对财政拨款、保教费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幼儿园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六)参加培训;

(七)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

法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法人职责;

(三)认真执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工作规程》,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开设涵盖五大领域的课程;建设好各类教学设施、基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和安全工作放在幼儿园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四)维护幼儿园、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做好幼儿园行政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六)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

(七)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校产和财务,确保幼儿园财产、物资安全;

(八)完成培训任务,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九)尊重和依靠幼儿园党组织,定期向幼儿园党组织汇报工作;

(十)实行园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幼儿园;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一)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对幼儿园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十二)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七条  幼儿园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集体决策,决策程序为: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需按照《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蛟龙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由法人办公会多方调研论证提出,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八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幼儿园党员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条  幼儿园设置保教处、总务处、安全处、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保教处:主要负责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负责教师培训、业务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国际化和科研等;安全处: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总务处:负责报账工作及物品采购管理、分管幼儿园维修、食堂、幼儿保险、 证件审办、工勤人员管理等。

第十一条  幼儿园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幼儿园建立年级组、教研组、课题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国家文件精神,尊重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教并重,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坚持“生活化、游戏化、活动化”教学方式,规范开展幼儿一日生活活动。

(三)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国家文件精神,围绕幼儿园办园理念、培养目标等,尊重幼儿的身心特点与需要,建构并开发幼儿园园本课程。

第十二条  幼儿园依法依规实行园务公开。按照成都市校务公开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本园园务公开分为向职工公开的事项内容和要求、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健全园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机制处理幼儿园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四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幼儿

第十五条  凡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本园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幼儿园学籍,为本园学生。

第十六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资助待遇;

(三)在生活学习游戏中获得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遵守所在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教育部有关学龄前儿童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十九条  幼儿园综合运用观察、记录、作品留影、家园合作等多种手段,对幼儿的学习与发展情况进行动态、全面的成长记录,全面反映幼儿的成长历程。对幼儿的德智体美等实施综合过程性评价,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幼儿成长档案。

第二十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幼儿园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幼儿园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幼儿园教职工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的品行和发展能力;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幼儿园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

(一)能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全体教职员工爱校、爱岗、敬业、奉献的精神,进一步体现多劳多得,优质优酬,不劳不得的宗旨;

(二)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办,百分之十五作为班主任工作绩效考核奖励;

(三)有重大师德事件和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第五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幼儿园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条  幼儿园根据办园实际需要,开展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第六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办学经费开支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校舍维修维护费)等。办学经费主要由上级财政下拨。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财务活动在法人的领导下,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幼儿园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幼儿园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

(一)幼儿园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幼儿园教育发展需要,拟定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目录。

(二)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法人办公会上对拟基建项目情况、设施设备采购目录进行说明,办公会讨论,表决通过。

(三)职能部门负责人按要求和程序进行基建、设施设备采购。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法人办公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双流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蛟龙幼儿园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