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溢美幼儿园章程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职成科 发布时间:2017-09-25 14:42 阅读次数:7381

序   言

双流区溢美幼儿园创建于2011年9月,是一所高起点、高规格、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幼儿园。

办园理念:彰显美、成就美

办园目标:创办具有鲜明特色的幼儿园管理、课程体系,塑造一支高效、卓越、专业、创新、充满爱心的师资队伍,成为幼教行业中一颗璀璨的新星。

办学宗旨:为2-6岁的儿童提供一个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环境,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以人为本,合理安排课程与活动,培养儿童健全的心理及在日常生活中解决问题的能力,让每一个儿童在充满爱的环境里健康成长。

办园特色:以蒙台梭利教育和园本生活实践课程为主,以优质的服务和高质量的教学水平促进幼儿阳光、健康、快乐、智慧的成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幼儿园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幼儿园依法治园,建设现代化幼儿园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的名称:成都市双流区溢美幼儿园(简称为溢美幼儿园),英文表述为YI MEI Kindergarten ,住所地是双流区东升街道紫东阁街59号。

第三条 本园由张远强举办,经双流区民政局登记,双流区教育局审批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本园是一所实施2—6岁学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9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幼儿园园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幼儿园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责任制,理事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园长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为 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幼儿园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幼儿园主要负责人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幼儿园副园长及财务负责人;幼儿园园长由理事长提名推荐、经理事会同意聘任(任命)。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章程的修改;

(五)幼儿园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八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九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幼儿园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幼儿园主要负责人(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审议财务预决算;

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六条 幼儿园设置园长办、保教班、保健办、招生办、总务办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园长办: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制定幼儿园的发展目标、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做出总结。

(三)贯彻办园宗旨做好团队建设,与员工进行沟通和交流,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做事公平,树立良好的园所风气。

(四)不断完善园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时,能带头遵守,起到模范作用。

(五)定期召开园务会和教职工代表会、家长委员会会议、工会会议,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好幼儿园设备和财产,努力改善办园条件。

(七)做好幼儿园的预算、结算,合理安排各项开支,勤俭办园。

(八)加强与社区、社团的联系,为幼儿创造更多的资源,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二、保教办:

(一)协助园长工作,管理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

(二)以抓好全园的保教工作为主要任务。做好教师和保育员、特色教师的季度考核和评定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三)制定每学期保教、教研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总结,批阅班务计划和教师月、周、日活动计划。

(四)负责组织隔周的业务学习和教研活动,根据园内情况学习相关的教育理论,完善园本课程,提高教师业务能力和教科研能力。

(五)负责批阅教师的月、周、日计划和月底批阅观察记录、教育笔记。

(六)主动向园长汇报幼儿园的保教工作、教研工作、教学工作。

(七)幼儿园大项活动的策划、组织与实施。

三、保健办:

(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及《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常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并认真落实、监督。

(二)在园长的领导下具体实施、规范幼儿园各项卫生保健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做好每学期的工作计划、总结,实操性强。

(三)对保育员、厨师、老师在卫生保健方面工作进行管理,经常深入班内和厨房抽查安全、卫生制度执行情况,保证幼儿园环境清洁、美观,保证幼儿正常的生活作息。

(四)检查、记录各班户外活动开展时间、活动量,协助教学园长督促各班按计划开展户外活动,以保证幼儿动作发展和身体健康。

(五)做好幼儿预防接种、完成每年2次健康体检,做好幼儿体格锻炼和体能测试,并进行分析评价,各项数据统计准确无误,填报区保健院。

(六)主持伙委会工作,抓好伙食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带量食谱,每季度做营养计算。

(七)做好卫生保健十五项记录和登记统计工作以及三个评价(体格、体质、膳食),做到各项数据统计准确无误。

(八)做好幼儿园传染病预防及管理工作,做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幼儿安全事故的及时处理,做好登记分析工作。

(十)认真完成各项突发性和临时性工作,服从园长的安排。

四、招生办:

(一)协助园长做好幼儿园的招生工作的落实。

(二)做好周边社区招生的市场调查、调研工作,制定招生计划,积极开展招生工作。

(三)运用直投、派单、社区亲子活动、网络宣传多种方式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促进招生。

(四)每次活动前进行详细的招生工作计划,活动后进行总结分析工作,为下次活动积累数据。

(五)做好家长工作,派发教育信息、通知,传达家长电话等。

(六)做好幼儿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

五、总务办:

(一) 协助园长做好幼儿园总务后勤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后勤工作负有全部责任。   (二)负责组织后勤人员政治业务学习,关心工作人员的思想生活,教育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幼儿园师生服务的思想,使工作达到积极、主动、高效的目的,完成幼儿园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负责制定幼儿园总务后勤学年、学期工作计划。

(四)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妥善处理一切偶发事件,预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抓好幼儿园食堂管理,管好师生的生活和卫生保健工作,定期抽查幼儿园安全和环境卫生。   (六)认真做好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工作,为师生提供安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场所。   (七)保证幼儿园教学用品、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为师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八)负责维护幼儿园环境的管理,有计划的搞好校园绿化、美化,不断优化育人环境。

第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

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

1、首先行政会提出讨论并通过;

2、其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最后经全体教职工讨论并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幼儿园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幼儿园建立以保教办为核心的教育教学管理机构,并按年龄组及教育领域设置教研组。

(二)幼儿园按《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设立课程,促进孩子在体、智、德、美等各方面的发展。

(三)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

1、德、智、体、美等方面的教育应当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2、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3、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引导的正面教育。

4、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5、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6、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第十九条 幼儿园依法依规实行园务公开。

主动公开的事项。

1、幼儿园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

2、幼儿园收费制度。

3、幼儿园膳食管理制度。

4、幼儿园教育教学计划及总结。

5、教职工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幼儿园依法健全园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幼儿园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幼儿园建立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家长申诉处理机构和园内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民政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教职工由专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核定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并进行公开聘任且每年进行竞聘上岗。

幼儿园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工合同。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幼儿园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性文件规定,制定幼儿园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如《幼儿园考核制度集》《教职工积分考核制度》《教职工考核奖励发放制度》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幼儿园根据教职工工作业绩、岗位、工龄、学历、职称、安全管理、幼儿保育管理等内容进行教职工绩效工资管理及发放。幼儿园工作制度分配的原则为:奖勤罚懒,注重教师专业能力的提升和发展,注重教师的安全管理,注重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的管理。

第四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幼儿园建立家长志愿者队伍,参与并协助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管理。

幼儿园建立家长培训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家长培训活动。

幼儿园开展面向社区的公益教育活动,对社区的家长和幼儿开展公益讲座并为社区0—2岁等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条  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实践体验的机会。幼儿园配合社区开放园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财务活动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在园长的具体负责下,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幼儿园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

1、每年年末由幼儿园园长向理事会提交下一年度经费使用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2、年中临时产生的小金额经费使用,由部门向园长提出申请,通过后执行。

幼儿园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双流区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四)其他导致幼儿园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幼儿园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双流区民政局和双流区教育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幼儿园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审议,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双流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双流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