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新成幼儿园章程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职成科 发布时间:2017-09-25 14:28 阅读次数:87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法定名称:成都市双流区新成幼儿园。

第三条 性质:自愿举办从事教育活动的要求合理回报机构。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举办者:本单位举办者是钟华英。举办者对学校应有的权利1:了解本单位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推荐理事。3、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财务汇集报告。4、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年度、学期计划 。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接受双流区教育局及各部门的指导及监督。

第六条 办学地址:双流区协和街道高峰社区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一条  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第二条  专业设置:开设健康、艺术、社会、科学、语言。

第三条   招收对象:3——6岁幼儿。

第四条   办学规模:班额7个班

第三章   管理组织制度

第一条 管理体制:园长负责制

第二条 本园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1、修改章程。2、业务活动计划3、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4、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财务负责人。5、罢免、增补理事。6、内部机构的设置。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8、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召开理事会议,1、理事长认为必要时。2、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3、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4、章程的修改。5、本章程的修改。

6、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7、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 1/2以上的理事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纪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或解聘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理事会的,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理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纪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四)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 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三)审议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劳动保护措施的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五)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向区部门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四)被政府部门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研讨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的。

(八)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钟华英。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节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第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申请终止,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除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字:

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