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快乐宝贝幼儿园办园章程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职成科 发布时间:2017-09-25 08:25 阅读次数:103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快乐宝贝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二条   幼儿园举办者是陈羲,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幼儿园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幼儿园设立的目的是: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安全的,适合年龄需求的,有利于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活动环境;为家长安心工作提供方便。

第四条  幼儿园自觉接受双流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幼儿园的住所地是: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长城路一段187号,邮政编码:610207。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幼儿园的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幼儿园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幼儿园财务会计报告;

(四)有权决定幼儿园发展方向。

第八条   幼儿园开办资金:50000 元。

第九条   幼儿园的业务范围:

(一)实施教育与保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进行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教育;

(二)做好幼儿心理和生理健康工作;

(三)结合幼儿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培养;

(四)主动与家庭、社区密切配合,做好幼儿家长的工作,达到家园共建,共同为幼儿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幼儿园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理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本届和下届理事长由陈羲担任。

〔理事会成员为5-25人;特殊情况设定3年或4年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

理事会成员:阳惠、陈静、李萍、曹甜、周家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幼儿园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幼儿园主要负责人(指正职)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幼儿园副园长、后勤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章程的修改;

(五)幼儿园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幼儿园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做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幼儿园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幼儿园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幼儿园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幼儿园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幼儿园教职员工;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幼儿园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分别是:曹甜、蔡宗元、蔡惠琼。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产生机制采取在幼儿园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幼儿园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幼儿园财务;

(二)对幼儿园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当幼儿园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幼儿园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员工大会制度,员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审议幼儿园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审议财务预决算;

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评议、监督幼儿园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陈羲      。

〔法定代表人一般为举办者、理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需要进行业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幼儿园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