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镇红太阳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双流区黄龙溪镇黄龙大道四段284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
第六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对幼儿实施综合素质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古玉英(510122197009067769)
举办者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五万元;出资人古玉英,出资金额:五万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学前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3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8个班240人
(六)招生对象及区域:黄龙溪镇户籍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年龄为3-5周岁的健康幼儿。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设成员为 5 人。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产生。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理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 章程的修改;
(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理事会的,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产生机制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三)审议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五)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向双流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古玉英(510122197009067769)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置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经费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15%用于事业发展,50%用于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在保证保育和教育需要的前提下,出资人可以得到合理的回报。
第三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需要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管理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申请终止,将办学许可证交还审批机关,并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