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双华欣欣幼儿园章程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职成科 发布时间:2017-09-25 08:10 阅读次数:56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法定名称: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双华欣欣幼儿园

第三条   性质:本单位举办者是贾小平,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好的的社会组织

本单位办学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德、智、体、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举办者: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贾小平。举办者对学校应有以下权力:

1、了解本单位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推荐理事;

3、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4、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年度、学期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总结。接受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及的业务指导和督促管理。 第五条    校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双华场一街80号

邮政编码:610200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办学层次及形式:学前教育 第八条    专业设置、学制:全日制 第九条    招生对象及生源范围:对象为2—6岁幼儿

第十条    范围:黄甲街道 第十一条   办学规模:班额10个                

第三章  内部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体制: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本园设理事会,其成员5人。理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理事由出资者、任命园长产生。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的决定权:

1、修改章程

2、业务活动计划

3、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5、本园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6、聘任或解聘本园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

7、罢免、增补理事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10、内部机构的设置。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1、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2、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3、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4、章程的修改 

5、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6、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理事会的,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审议财务预决算;

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双流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园长由举办人商定任免,5年一届。园长职责:

1、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2、组织业务活动计划;

3、制定内部机构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

4、聘任和解聘教职员工。 第二十九条   干部、教师、职工的任免和聘任由园长和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园设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会任期5年。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职权:检查本园财务、对本园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与修订程序。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贾小平。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自筹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财务管理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经费使用:用于事业发展,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业务范围的开支。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双流区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章  教学和学生管理 

第四十条      教学: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依据新课程、幼儿园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尊重幼儿的身心特点,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第四十一条     招生:我园招收全日制2—6岁幼儿, 按幼儿年龄设置托班(2-3岁)、小班(3—4岁)、 中班(4—5 岁) 、大班(5—6岁)四个年龄段,并根据幼儿不同的年龄特点设置相应的集体教育活动。四个年龄段开设的课程均涵盖生活、游戏、学习、运动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籍管理: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幼儿成长档案。 第四十三条     毕业形式:座谈会形式 第四十四条     学员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教科研的管理,根据本园的特点合理有序的开展教科研工作,做到以研促教、以教兴研,从而促使教师和幼儿共同发展。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做好一日各个环节的管理。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尊重幼儿意愿,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游戏活动,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的能力和个性得到全面发展。                

第七章  变更、解散及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变更程序: 一、幼儿园因故需要变更,需提前三个月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据,办理有关手续: 二、教育局办事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报请主管领导批示。 三、经主管领导批示后,办事人员(2人以上)面见申请人(双方),并现场勘验有关事项。办事人员将勘验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提请局党委研究。 四、如符合变更条件,则将原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收回,撤销原注册号,按规定填写《成都市幼儿园(所)变更登记表表》,办理变更手续。 五、变更后,新举办者按照正常申请办园的手续,递交办园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解散程序: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资产清算及归属: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主办者及学校应承担的责任: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章程的制订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签字生效。 

第五十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