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中等教育、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终止审批办事指南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技装中心 发布时间:2016-12-19 10:01 阅读次数:4833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民办中等教育、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终止审批

2.办理单位: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4.办理时间:工作日9:00至17:00

5.办件类型:承诺件

6.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9.窗口电话:028-85817065

10.投诉电话:028-85817119    028-85811009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中心一窗式接件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第二步:区政务中心一窗式接件窗口接件(材料形式审查);

第三步:受理(政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

第四步:现场勘验(材料审核通过后,教育局行政许可科组织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现场勘查);

第五步:教育局结合材料审核意见、现场勘验意见,做出审批意见。

对于可以现场补正材料的允许现场补正;对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申请人理由,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材料:

1.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办学的申请书(加盖鲜章;收原件一份);

2.举办者提出的终止办学申请(举办者签字盖章;收原件一份);

3.董事会或理事会有关学校终止办学的申请和会议纪要(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名和签章,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同意通过;收原件一份);  

4.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学校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收原件一份);  

5.在校学生安置方案(如果有在校学生,应该保证学生妥善安置,继续学习;举办者签字盖章;收原件一份);  

6.民办学校如有债务,应按下列顺序和内容清偿学校债务并形成书面清偿方案;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4)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5)民办学校的捐赠财产或者公益信托财产,是否按照捐赠或者公益信托协议的规定,依法继续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五、审批条件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之规定。

(二)前置条件

六、备注

1.终止的民办学校(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附件:20161219100133460民办中等教育、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终止登记表.docx

附件:20161219100146272民办中等教育、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终止登记表(样表).docx

附件:20161219100133460民办中等教育、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终止登记表.docx

附件:20161219100146272民办中等教育、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终止登记表(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