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按照《成都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成教发〔2016〕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以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其随迁子女(含监护对象)在成都市双流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区居住务工的非本区户籍人员。
二、工作职责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指导意见》,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职能部门谁审核谁负责。
(一)区教育局
负责全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统筹、协调、宣传工作。召集相关部门参加协调会,制订《〈双流区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解读》(以下简称:《〈细则〉解读》);通过双流教育信息网、区教育局官方微博、双流报、各镇(街道)和西航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社区、小学、幼儿园广泛宣传本细则、《〈细则〉解读》;设立咨询办公室,公布咨询电话:85830519(小学)、85830810(初中),接受咨询;维护改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网络审核平台;安排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二)区公安分局
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及办理时间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及其子女的户籍证明。
(三)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务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是否是在双流办理的证明。
(四)区人社局
负责出具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供虚假《劳动合同》和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
(五)区房管局
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居住房产备案证明。
(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负责接收初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申请材料,审核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并将申请材料上传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网络审核平台;发放《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七)区委编办
负责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在省上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三、办理时间
2017年5月份的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五、提交材料
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应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在双流区公安部门办理的《成都市居住证》(非双流户籍到双流区居住务工的成都市户籍务工人员可提供在双流区公安部门办理的《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
3.申请人与双流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双流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截止2017年5月31日,申请人已在成都市连续12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截止2017年5月31日,申请人已在双流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
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申请子女其它年级入学须提交在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
六、其它
1.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
2.东升、九江、西航港、公兴等教育资源紧缺的街道,可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中小学或临近街道的中小学就读。
3.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子女入学资格。
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
201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