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2019年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在本区居住务工的成都市其他区(市)县户籍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8-12-11 15:57 阅读次数:6164

为切实做好2019年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成都市其他区(市)县户籍在双流区居住务工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员)的随迁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中小学实施意见》(成办函〔2018〕168号)《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成教函〔2018〕117号)要求,以流动人员在双流区“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或积分达标”为基本条件,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流动人员申请其随迁子女(含被监护人,下同)在双流区接受义务教育,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员,是指在双流区居住务工的居住证持有人以及在双流区居住务工的成都市其他区(市)县户籍人员。

二、工作职责

1.区教育局

负责全区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统筹、协调、宣传工作。召集相关部门参加协调会,制订《〈成都市双流区2019年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在本区居住务工的成都市其他区县户籍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解读》(以下简称:《〈细则〉解读》);通过“双流教育信息业务系统”、区教育局微信公众号、《空港双流》、镇(街道)和西航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社区、中小学、幼儿园广泛宣传本细则及《〈细则〉解读》;设立咨询办公室,公布咨询电话:85830519(小学)、85830810(初中),接受咨询;维护改进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网络审核平台。

2.区公安分局

负责出具并验证申请人的《居住登记回执》、居住积分信息,验证申请人的《成都市居住证》《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及其子女的户籍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和符合条件。

3.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验证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所在务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在双流区办理。

4.区人社局

负责出具并验证申请人的成都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清单。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供虚假《劳动合同》和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

5.区房管局

负责出具并验证申请人提供的居住房产(备案)证明。

6.街道办事处

负责接收、初审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申请材料,审核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并将申请材料上传到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网络审核平台;发放《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7.区委编办

负责根据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8.区财政局

负责按政策规定做好义务教育相关经费保障工作,落实好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经费。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职,严格按照本细则要求,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和材料验证等工作,落实责任追究机制,杜绝审批工作的随意性。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办理时间

2019年5月的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等指定登记点。

五、提交材料

(一)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应向居住证(地)所在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等指定登记点提出入学申请,填报《成都市双流区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在双流区公安部门办理的《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非双流区户籍到双流区居住务工的人员只提供《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

3.申请人与双流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双流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的相关材料);

4.截至2019年5月31日,申请人已在成都市连续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险费12个月的清单(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5.截至2019年5月31日,申请人已在双流区连续居住满1年的相关证明。

(二)积分达11分及以上(其中缴纳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10分,合法稳定居住指标或累计居住指标不低于1分)但未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其随迁子女在双流区接受义务教育,应向居住证(地)所在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等指定登记点提出入学申请,填报《成都市双流区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在双流区公安部门办理的《成都市居住证》;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

3.申请人的居住积分信息。

六、其它

1.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除申请子女入读小学一年级外,须提交在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

2.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

3.从2020年起,申请人已在成都市连续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险满1年及在本区连续居住满1年的计算时间截至到当年5月1日。

4.东升、九江、西航港、公兴等教育资源紧缺的街道,可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中小学或邻近街道的中小学就读。

5.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项,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子女入学资格。


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   

2018年12月10日